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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涉事教师邹某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不构成侮辱罪,依法判决被告邹某无罪。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2021年11月9日,小学生张某在学校对面一小区坠亡,并留下遗书一份,称他的死亡与教师邹某“有关”。在公安机关认定邹某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张某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围绕一审判决,网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教师邹某应该对孩子的死负责,也有人认为邹某有错但无罪。应该承认,孩子坠亡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但要指证老师违法犯罪,却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认定,否则教师将动辄得咎。公众也更希望通过本案明晰:教育惩戒的合理限度到底在哪里?
自2021年3月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规定也对禁止教师采取的惩戒行为作了明确。这也让很长一段时间内学生犯错,“管还是不管、罚还是不罚”的争议终于有了准绳。
不过,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学生犯错应该受到惩戒,但到底应该如何惩戒,又该惩戒到什么程度?如果判定的标准依然不够清晰、明确,那么拥有了教育惩戒权的教师依然会有诸多顾虑,到头来,自然也就难以达到教育惩戒应有的效果。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事发前,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而被告人邹某采取言语批评、罚站等措施,也是为了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因此,法院认定邹某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程度上也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当然,邹某在教育惩戒中的用语和行为也有不当之处,对学生的心理情绪也失于关心关爱。而未成年学生张某坠楼身亡的悲剧,更是每一个人都不希望看到的,其家长悲痛欲绝的心情,相信天底下的父母都能感同身受。
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已对邹某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这也提醒为人师者,教育惩戒终究只是手段,“育人”才是目标,因此对被惩戒学生进行事后情感关怀也很重要。说到底,教育惩戒根源于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关心与负责,无论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什么,只有让学生真切感受到这份情感,教育惩戒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反对打骂、体罚式教育,早已是中小学教育的一道红线、高压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完全剥夺老师合理的惩戒权。保障教师合理行使教育惩戒权,归根结底是为了教好孩子,让广大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敢管、善管,而不会因为害怕担责、惹上事而“躺平”,对学生采取漠不关心、放任自流的态度。
与此同时,学校、教师也应当积极争取家长对实施批评、教育、惩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唯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